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兴起,我市小微企业发展迅猛,小微企业对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需求日益扩大。会计代理记账作为中介服务行业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代理记账执业要求,保证执业质量,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推动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我市小微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陕西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对代理记账业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健全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依规执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范》《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应当明确经济责任的划分与界限,办理所有业务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清晰、有据可查。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扩大业务范围、拓展业务空间,逐步从单纯的会计核算、代理纳税申报,向税收筹划、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拓展。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和探讨,不断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应当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和督促执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稳定执业队伍、留住骨干人才,千方百计提高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加强合同(协议)管理,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信息

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当全面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息,调查了解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委托业务的责任与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充分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委托业务范围。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的座谈交流、实地参观考察、查阅委托人以前年度会计档案资料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信息。如:所在区域、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管理架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经营用房、经营设备及办公场所;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诉讼事件及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与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在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后,充分评估委托风险责任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便综合判断和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代理记账业务。

(二)签订规范的代理记账合同或协议

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或协议是确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与委托人就拟承接的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等内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以避免双方在代理记账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分歧。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或协议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签约双方的名称;委托业务范围,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约定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委托业务的收费;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违约责任;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签约时间等。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或协议应当统一编号,并纳入代理记账业务档案统一管理。

三、完善内部业务计划,明确责任与分工

(一)编制业务计划,明确经办人员及分工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合理分工,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胜任能力的会计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编制代理记账计划,有效落实代理记账业务。在编制代理记账计划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业务约定条款;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执行的会计制度,以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核算情况;委托人会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归集、整理及交接的环境及条件;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代理记账业务的风险要素;经办业务对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等。

(二)审核业务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编制后,应附送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或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重大项目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应当经过代理记账机构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代理记账工作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业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选用的会计制度是否正确;工作计划能否达到业务约定的预期委托目标。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执业人员应当将调整后的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四、办好会计交接手续,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

1、会计交接的内容和一般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在办理日常代理记账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年度终了后,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报表说明、文件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应当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当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办理会计交接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需要移交的票据、印章、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员持有一份。

在初次接受委托时,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与委托方相关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一步明确双方在会计交接工作中的责任,保证代理记账业务工作顺利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委托人每月应当归集、整理、移交的原始凭证的范围及要求;原始凭证、其他相关材料,以及会计档案的交接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及要求;代理记账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以及前后衔接方面的重要事项;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每月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应根据约定与委托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在移交过程中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年度终了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对当年代理记账过程中的会计资料,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在移交给委托人之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代理记账机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代理记账机构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资料的,应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有关会计资料无纸化的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内部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委托人会计档案的查阅及复制应当经过审批和授权,除法律授权外,未经委托人授权同意,不得将委托人的会计档案交由委托人之外的单位及人员查阅。办理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借阅、复制委托人以前年度会计档案时,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委托人办理会计档案的借阅、复制手续。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将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人,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移交后的会计档案由委托人负责保管。

五、优化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一)执行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月末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应当与委托方提供的出纳报告单或现金盘点表的余额相符。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符,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应收账款类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应与委托方提供的实际盘存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每月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应付账款类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付职工薪酬下应当设置“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工资核算时应取得委托方经审批的工资单等依据。应交税费下应当按规定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核算。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等账面相关内容应当与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原因。营业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如销售发票、销售订单、销售结算单等。成本的核算、成本的结转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成本的确认应当与收入相配比,应当编制或取得充分的依据,依据上应注明成本计算的过程及方法,如:商品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应当有存货月度收、发、存汇总表;按项目结转成本的,应当编制项目成本结转明细表,注明结转的依据、计算过程等。销售费用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发票等有效的原始凭证;管理费用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发票等有效的原始凭证;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应当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

代理记账机构采用会计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还应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装订工作

记账凭证编制及装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使用会计信息化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5、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三)规范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工作

会计账簿登记及装订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委托人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至少应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2、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3、使用会计信息化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规范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

财务报告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2、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4、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五)严格检查督导,保证核算质量

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内部业务的检查督导工作,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代理记账机构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委托人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守法等因素。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及复杂程度,将代理记账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为全体执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业务的检查督导工作,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和复核。督导人员是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对代理记账项目负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各级督导人员应当根据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并实施具体的监督和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记账业务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由相关督导人员实施。

通过对业务人员的具体记账工作及时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下列目标的实现:代理记账工作按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代理记账工作的过程及结果已适当记录;预定的委托目标已实现;会计核算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并顺利交接。

六、强化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代理记账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当对委托人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依据是: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地方、部门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

各委托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税收管理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并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委托人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应当予以拒绝。

各代理记账机构,各委托人(企业、单位),必须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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